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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在国内外都存在着众多的立法例,国内外刑法理论对其也都有所论述。结果加重犯虽然由来已久,但是由于其本质和构成上的特殊性,使得围绕其产生的很多命题都存在着分歧。虽然本篇文章探讨的主题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但是在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问题之前,必须先要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结果加重犯的类型问题。本文论域的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故意+过失”这种典型存在的结果加重犯类型,其二便是“故意+故意”这种限制存在的结果加重犯的类型。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并且都提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和主张。否认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曾经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是,随着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否定说面临严峻的考验,不断有学者批判否定说的合理性,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肯定说的发展,肯定说的观点和主张逐渐被学者们接受。此外,肯定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存在可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问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发展和延伸,也对定罪量刑起到了指导作用。时至今日,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存在与否问题,还未有定论,争议的广泛存在并未减轻我们探索此命题的热情,虽然很难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但是有益的争论和探讨可以拓展此命题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并不是片面的追求准确无误的结论,而是在找寻更合理的解决之道,实质上也是在讨论哪种观点更具有可取性。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肯定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但是并不是广泛的承认其存在于任何结果加重犯的场合。由于结果加重犯由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部分构成,所以必然会存在多种情形。探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必须把它放在具体情形的设定之下,从不同层次和角度的分析,才能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本文以基本犯罪为出发点来探讨结果加重犯未遂的存在范围,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基本犯既遂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问题,主要是指未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形;其二是基本犯未遂时,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的存在与否问题,根据加重结果的发生与否,还可以再分为两种具体情况,即基本犯未遂时发生加重结果和基本结果和加重结果都未出现。通过分析不同类型结果加重犯的具体构成特征,总结出其未遂形态的存在范围,是本文的主旨,也是本篇文章的核心所在。既然探讨的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犯罪未遂的相关理论。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相对特殊,是犯罪未遂理论中比较特殊的存在,但是作为犯罪未遂理论的一部分,必然要结合犯罪未遂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认定。犯罪未遂的特征反应了犯罪未遂的本质属性,本文也从犯罪未遂的特征出发,从“着手”,“未得逞”和“意志以外的原因”三方面出发,具体论述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并结合相关罪名加以剖析,使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