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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建设的基础是社区建设,中央多次会议都强调社区建设问题。尤其是在十八大报告中,出现了“治理城乡社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和“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制度措施、社会互动都离不开社区这个管理层次。如何界定社区治理主体及规范其权责关系的问题,是实现社区治理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针对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关系的问题,运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关系的规范性进行研究。鉴于我国人口密度庞大等特殊性,笔者选取的社区就是拥有共同署名的一个居民共同生活区域;基于治理理论确定治理不同于统治,其重要基础就是多方合作完成。所以必须明确的是,社区的治理应由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完成,主要包括基层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居民自身;再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探究出中国社区治理的改革目标;然后分析各治理主体应有的的职责和现存的问题;研究政策规定,实际治理中各主体所具有的局限性,分析其原因;在此基础上,重构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关系,即基层政府针对于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而居民委员会肩负实现基层政府和居民之间良好沟通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则有权公开招聘物业公司,并且有责任整体提升社区物业的建设;而居民在享有针对于其他治理主体的监督权的同时,还具有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文章的重点是从完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角度,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多元互动,实现社区治理的高效自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