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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推定制度与证明责任理论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证据法学中的重点和难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赋予了二者很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及实践应用价值。其中,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是最核心也是争议最多的课题。虽然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研究是民事证据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中看似极其细微的小问题,但对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研究在学术理论上有透一斑而窥全豹的研究价值,在司法实务中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故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进行专题研究、展开深入剖析探讨。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推定、证明责任概述。此部分旨在通过对中外法学专家学者们对民事推定、证明责任给出的各种定义以及分类进行梳理后对本文所要阐述的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在英美法系中,结论性推定等同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说服性推定与证据性推定合在一起等同于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临时性推定等同于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大陆法系二分法将民事推定划分为法律推定和司法推定,法律推定又划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本文谈到的证明责任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提供证据负担和说服负担两重含义;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重含义。第二部分: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研究。此部分旨在通过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民事推定分别展开论述来还原各自法学理论与立法的原貌,借助民事推定的本质和民事推定的效力两个维度采比较法和类型化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二者关系,这样可以更加清晰的审视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现状,有助于走出误区。英美法系中,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实际上是含有推定术语的实体法规则;可反驳的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反驳的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大陆法系中,事实推定的本质界定为发生在诉讼系属中可由审判人员依据自由裁量权判定的一种规则,而该项规则至少能发生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的效果,特别情形下还可导致客观证明责任的转换。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的本质是特殊的法定的证明责任转换规则,其能够发生民事诉讼系属外的客观证明责任的转换。法律上的权利推定的本质界定为特殊的实体法规范。第三部分:我国民事推定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构想。此部分旨在厘清民事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的基础上,从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博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完善构想,以期为相关民事领域的立法探路以及为司法实务提供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可操作性规则。就完善法律推定而言,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推定的具体内容,采概括性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就完善司法推定而言,主要有:(1)明确界定司法推定内涵。对其适用设立指导原则,规范其操作程序。(2)确立司法推定的公报案例指导制度。可考虑将涉及特殊情势的司法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的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特定的公报案例予以明确化、公开化。(3)取消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的惩戒机制进行改革,从注重对法官的惩罚转向提高法官素质,从注重对实体结果的关注转向注重对法官行为的监控,促使法官自律机制的形成。(4)确立司法推定公开制度。可以为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进行监督提供基础,促使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更加谨慎,也可以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对审判人员适用司法推定裁判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同感。(5)不当适用司法推定与证明责任之关系的救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所采纳的经验法则进行的事实认定存有疑问时,我国二审法院应当按照事实认定错误来处理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