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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新的国际人权理念的影响下,对本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结合各自国情特点构筑了易于适用且具有弹性的制度体系。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的立法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内容粗糙简单,条文过于原则性,不利于法律适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虐待精神障碍患者的事件、甚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强制确认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因此,完善我国的成年精神障碍者人身监护制度,对解决“被精神病”等各种社会问题,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安定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对国际人权保护新理念、国内外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的现状的考察与分析,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语义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制度的不足进行探讨,对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优化建议及具体制度安排。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的基本法理梳理。包括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的概念和内容,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的现状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制度的概述以及学术观点的分析;第二部分是探讨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制度,从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四个方面来阐述,指出监护人的社会化与公法化的趋势,明确监护人以及监护监督人的法律责任,以督促监护人以及监护监督人完成监护与监督职责;第三部分是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成年精神障碍患者人身监护制度的优化建议及具体制度安排,是本文的写作重点。从制度价值及其理念,监护人的资格选任及其程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的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护监督人等角度进行阐述,构建一套“尊重本人自己决定权”和“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的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