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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就是证据的收集程序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证据。瑕疵证据是为了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严厉的不足而提出的。瑕疵证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在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是不完全合法的证据,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合法收集的证据;但又不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证据,这一点使它区别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转化之前证据能力待定,这一点使它区别于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客观上看,瑕疵证据的取得,多是侵犯了偏重技术性的程序规定,而非法证据的取得则一般构成了实质性的侵权;其次,主观上看,瑕疵证据更可能是因为办案人员“过失为之”而造成,非法证据更可能是由于办案人员“故意犯之”而获取。我国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中。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瑕疵证据可以分为两类,即瑕疵言词证据与瑕疵实物证据。瑕疵言词证据包括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中的瑕疵;瑕疵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瑕疵。瑕疵证据的转化,就是去除瑕疵。《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瑕疵证据的转化有两种方式,即补正和合理解释。但笔者认为被告方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得瑕疵证据获得转化。补正是指通过后续行为对之前行为中产生的证据进行积极的修补,使瑕疵被去除。补正包括补充和补强。合理解释则是消极的承认瑕疵存在,通过揭示导致瑕疵存在的某种合理的原因,而使得瑕疵被“治愈”的一种转化方式。补正是积极的,补正直接针对证据的瑕疵,是瑕疵部分得到明确,并被去除。而合理解释则是消极的,其不针对瑕疵本身,而是分析该瑕疵产生的原因是否合理。被告方同意,是指受瑕疵证据不利影响的被告方,同意瑕疵证据在法庭中使用。笔者以导致证据出现瑕疵的证据要素为经,以转化方式为纬,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予以规定的各种瑕疵证据的转化方式予以抽象、总结。在此基础上认为,证据可能因以下原因存在瑕疵:主体瑕疵、时间瑕疵、地点瑕疵、内容瑕疵与过程瑕疵。并分别对各种瑕疵的转化予以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