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围绕委托代理理论对代理冲突的研究不断进行了丰富和扩展。最初关注分散股权结构下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代理冲突问题,到债权人与股东、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再到集中股权结构下发现持股地位不同的股东之间利益也存在着差异。LaPortaetal.(1999)根据股权控制链来追溯终极控制人,提出了终极控制权理论。终极控制人在大股东背后通过复杂的结构安排控制企业并通过更加隐蔽的手段进行控制权私利的获取,利用投资行为获得更多控制性资源和控制权私利攫取的渠道即是终极控制人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途径之一。目前学术界从终极控制权角度对投资行为的研究数量有限,而且结论不完全一致。目前的研究局限于某一种控制类型对投资行为的影响,而且在委托代理框架下也没有进一步细分终极控股股东代理冲突对企业不同类型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即在这一方面对终极控制人与投资行为的研究进行了丰富和细化。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深入研究我国公司治理的机制和对企业的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而合理地调节和引导我国企业的投资行为,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基于终极控制权理论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实际控制人对于企业不同类型的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首先对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在此基础上对实际控制人类型和对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借鉴之前的研究,本文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将上市公司分为了中央控制的上市公司、地方控制的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将企业投资行为细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研发投资四类进行研究。本文搜集了2008-2010年A股上市公司符合要求的数据运用描述性统计、非参数检验和多元回归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在各类投资规模上是否存在差异,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分别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过度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对研发投资不足行为的严重程度。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投资规模方面存在差异;(2)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在研发投资绝对量上存在差异;(3)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过度规模,民营上市公司最大,中央控制的上市公司次之,地方控制的上市公司最小。上述结论说明,无形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过度更容易被用于控制权私利的获取,且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更倾向于运用这两种投资过度行为实现攫取控制权私利的目的。针对以上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加强监管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行为的建议,希望这些措施能够帮助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