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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是一种休息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继续劳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双重属性。学界对于休息权的理解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主体通常是劳动者;针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脑力和体力消耗,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但又不以此为根据,而是较为宽泛的劳动过程;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休息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和对休息时间的保障,劳动者是这项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的义务人。休息权,诞生于资本主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是在具备了思想、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伴随着工作时间立法和休息时间的立法而最终确立,其保障水平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日益提高。休息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其内在价值表现为:它体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实现个人人身自由的需要,劳动者可以追求个人发展,实现人生目的。休息权的工具性价值,是指它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人类追求的自由、社会正义、秩序、平等、公平等价值。现阶段,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通过对工作时间制度的规定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不断加强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我国通过对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时间制度体系,同时通过周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的规定,与工作时间的限制紧密衔接,两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为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现阶段,在我国超法定标准加班情况严重,劳动者休息权实现相当不平衡,超负荷劳动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经济的影响,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身的原因,工会方面的原因,还有文化和国家、政府方面的原因。此外,我国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均有待完善,法律缺少对侵犯休息权责任的规定。第二,监督不力,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的应有作用没有发挥。第三,争议解决机制不灵。第四,法制宣传不足。休息权保障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工作时间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明确界定工作时间的时间范围,完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将“过劳死”纳入法律进行规制。第二,休息休假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问题,年休假的安排问题,劳动者对年休假的安排问题等。第三,休息权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救济机构的设置,争议处理中举证责任问题,休息权的法律责任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