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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理论认为,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其在契约概念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而20世纪以来,随着契约自由自治理念的衰落,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契约条款的普遍使用,决定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为要素的事实契约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然而除了其本身概念的矛盾,事实契约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在积极层面欠缺一个统一无瑕疵的契约模式作为其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从而导致事实契约理论在实践应用层面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本文从事实契约最本质的理论基础着手,构筑出事实契约背后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对事实契约理论进行解释,从而将契约从形式化的意志论中解放出来,挖掘出传统契约理论更为丰富的内涵。在事实契约理论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社会群体,体现着社会共同体的思想、意志和利益。他们是从单个个体的差异性当中整合起来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是合理化的选择。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虽然从事实契约的角度来说,个体在缔约当中忽略相应的意思表示,但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意思表示并非是没有必要的,它的产生也并没有与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相冲突。社会共同体的意思表示同样是由表示行为和内心意思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并且在意思表示的层面采用了三要素说,即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意思。相应的,立足于社会共同体的理论基础,我们把事实契约的成立要件定位于:适格的合同主体,适格的合同内容以及在社会共同体意思下的一定事实过程;内容上则包括:基于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契约和新科学技术引发的事实契约。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事实契约并非是与传统合意契约相对立的,其与传统合意契约一样,都应当是契约理论的一种方式,是传统合意契约的有益补充,虽然其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不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合致为要素,但事实契约依然是具有其不可或缺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的,在契约的缔结过程当中,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转化成相应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从而促成了双方事实契约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