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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十分严峻,安全事故频发,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不但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必须构建经济、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以解决日益严重的职业伤害问题。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是集中使用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制度类型,政府机构直接干预直至经营,其突出的特点是官设、官管、官营和官督,即政府机构直接介入立法、行政、业务、监督等所有环节,从基金管理、费率制定待遇支付等实体性内容到事故调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处理等程序性内容,都由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全权负责。这种运作模式具有内在的优势,但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在实践中,这种运作模式取得了公认的历史成绩,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改革和发展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纵观国内理论界对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从学科基础看,主要是应用社会学和法学的观点和方法,只有少数论著从经济学、保险学的角度去研究工伤保险,这就造成整体的研究范围比较狭窄,难以突破相对单一的学科在研究思路上的局限;从研究思路看,当前的研究往往把工伤保险当作一般的公共政策对待,忽视了工伤保险作为正外部性混合物品私有性的一面,即工伤保险除了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公共性以外,还具有私有性、补偿性、技术性强等私人性特征:从研究内容看,当前的研究对微观性、实务性问题研究较多,重点基本上集中在如何使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更扩大一些,统筹层次更高一些,费率、保障水平更合理一些,社会化管理水平更高一些,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结合更紧密一些等操作性问题,但是对工伤保险组织结构的设计和管理运行效率的提高、政府对工伤保险事业的管理改革等理论性问题没有作充分和深入的探讨。为了拓宽我国工伤保险理论研究的视角,提高实践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解决工伤保险这一混合物品需求过大和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改革并构建具体的运作系统,试图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新的思路和有实践价值的建议。
本论文的主要学术观点和结论如下。
1、中国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①法制不健全、不规范。②政府机构角色定位不准。政府职能越位,制度安排不系统;政府职能缺位,监管不足和责任缺失;政府职能错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③社保机构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即社保机构能力不足、资源不足、激励不足。④管理体制不合理。⑤行政管理方式的不足和滥用。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定位不准-应该履行的职能疏于履行,应该放手的事情紧抓不放。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把握:社保经办机构的资源和能力是工伤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关键,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有效的激励是根本,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成效取决于经办机构的性质。
2、人们推崇政府管理运营模式主要基于这种模式所具有的某些优势,如整齐划一的强制政策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政府集中举办可以取得规模经济;政府作为经办主体可以承担较大的社会性风险;公共管理模式相对公正。但是,这些优势经笔者分析并不完全存在,而且这种模式还存在如下无法克服的弊端:①工伤社会风险全部集中于政府。②政府运作模式对商业保险市场产生挤出效应。③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不能提高制度运行效率。④这种模式的运行需要耗费较多的社会资源。
3、工伤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是充满市场竞争性的保险商品,又是充满社会政策性的社会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经营需要体现竞争性与政策性、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既提高工伤保险作为特殊商品的竞争性效率,尊重市场主体的主观选择权利,又要同政府规制相结合,与社会理性不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纯粹的市场自由经营和纯粹的强制政府经营都不能化解工伤保险的内在矛盾,只有两种经营方式之间的有机结合,才能顺应工伤保险的内在发展规律。
4、工伤保险存在的市场负效应和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参与并主导工伤保险制度的必然性;而政府机制存在的政府失灵又决定了工伤保险中市场机制回归的可能性。我们当前所要做的是在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的市场之间进行某种选择和协调,不是厚此薄彼,而是要充分结合和发挥二者的特长。政府规制和管理的目的是缩小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而不是为了替代市场行事,在市场机制逐步发育和完善的时候,政府需要有序地退出。
5、为实现工伤保险保险制度的“保障”和“效率”的双重目标,应该重构工伤保险制度运作模式。即需要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引入市场机制,转变政府在工伤保险制度供给中唯一供给主体的角色和职能,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各自的优势,建立一种以市场部门作为资源配置主体,以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官管、民营(市场化运作)、官督三位一体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含义是:在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改变政府垄断和包办工伤保险的局面,共同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全社会的净福利。
6、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实现途径是:整体框架由立法系统、管理和监督系统和实施系统组成。国家通过立法规定雇佣单位对职工应该承担的职业伤害赔偿责任,并强制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对缴费水平、待遇给付标准等做出统一规定,组织技术人员对工伤保险纯风险费率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各有经营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此费率基础上,综合自身的管理费用和一定的盈利水平测算总费率,并以此展开竞争,通过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市场化后的工伤保险不是从根本上建立一个新制度,其性质仍然属于社会保险,从垄断性管理转变为竞争性管理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向商业保险趋同,它仍然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社会保险功能:一是缴费强制,二是价格和质量管制,三是税收优惠,四是监管严格。
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角度创新,这是本文的主要特色,即从公共经济学视角探讨工伤保险这一混合物品市场化的原因、可能性及市场化模式下的运行机制,拓宽了现有文献对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角度。2、研究方法创新,即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理论工具研究工伤保险制度的模式及市场化发展问题,尽力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3、研究内容创新,即站在制度层面对当前制度进行反思,分析工伤保险运行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分析当前制度运作模式的优势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4、研究思路创新,本文沿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较、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交融这条思路,探讨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和创新问题。
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六章,分别概述如下:
“导论”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结论和创新。
第一章,“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本章的主要任务是挖掘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揭示问题的后果。首先,沿着纵向时间顺序,以叙实的手法,勾画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其次,沿着时间的横截面,对现行制度的运行框架进行分析,以平实的手法,把现行制度基本特征和运行状况做一个概括,总结取得的成绩,阐述存在的问题(覆盖面问题、运行效率问题和功能发挥问题),指出问题的危害后果(政府层面上,影响了政治和社会稳定;社会层面上,无法实现较高的社会效用;经济层面上,无法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问题分析和解决思路”。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工伤保险运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综述并评价国内理论界对工伤保险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净收益大于零是制度安排的前提和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同一具体条件,可能有许多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的净收益均大于零,这就需要选择其中净收益最大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背景下,对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的工伤保险而言,需要进行制度的重新选择和重新构建。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对模式选择进行探讨。首先,对国际工伤保险制度模式做一横向比较分析,得出经验和启示;其次,利用理论工具对模式选择进行论证;最后分析影响制度模式选择的因素。工伤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理论依据建立在公共经济学和社会保险学的理论基础上。公共选择理论指出了公共供给机制的局限性;公共产品理论指出了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出了政府“掌舵”、市场“划桨”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转变。
第四章,“市场化工伤保险制度模式的提出”。本章的主要任务是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影响制度模式选择因素的基础上,创新中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首先,在上一章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和主张提出市场化的制度模式;其次,对它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本章的结论是,市场化运作不仅可以促进工伤预防、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拓宽工伤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的功能,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市场化运作模式不仅有必要,而且在实践中具有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可行性。
第五章,“工伤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实现”。本章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新制度模式框架。首先,提出市场化模式的目标、原则,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制度模式的框架体系;其次,在这个制度框架内,具体分析其系统构成和系统功能。市场化运作模式下,工伤保险的制度框架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法系统、管理和监督系统、运行系统。管理和监督系统较现有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该系统由行政管理系统、服务系统和市场监管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属于纯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机构提供。行政管理系统子系统主要有两项功能,即执行政策管理和制度标准设定;服务系统包含政府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争议处理等内容;市场监管系统包括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市场运行等监管。运行系统的主体由商业保险担任,具体负责工伤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项业务的经营。
第六章,“条件要求与政策建议”。本章的主要任务是为新制度的顺利实施配备相关条件。首先要健全法制体系,其次要准确定位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强化政府责任。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市场。只有在这些配套条件的支持下,工伤保险的市场化运行才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