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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该制度与大陆法系崇尚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性格迥异。其目的并不仅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而更是为了惩罚加害者,并威慑此类行为将来发生。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赔偿领域传统上认为损害赔偿法的目的仅在于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从而以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为支柱构建起整个民事赔偿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现。依靠传统的填补性赔偿制度已经不能对被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的救济,也不能够预防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因此,作者认为在我国建立适当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当务之急。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古已有之。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由于刑民不分,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加重对违法者的惩处,而非对受害者的损害进行填补,因此惩罚性赔偿在这一时期中有非常广泛的适用。中古以还,罗马法的复兴使得过错原则成为资本主义私法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为了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损害赔偿责任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为限。与早期相比,民事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已大大减弱。18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企业活动规模的扩大和产业危害性的增大,仅依靠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已不能有效遏制恶意、轻率、欺诈的侵权行为。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又再次为世人所关注。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的许多立法中都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也出现了这方面的学说。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新中国建立以来,民法上主要借鉴原苏联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因此在侵权和违约的损害赔偿上采纳的是填补性的赔偿原则。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争议主要围绕着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数额的确定、民刑分离等问题展开。 三、惩罚性赔偿与填补性赔偿的比较。填补性赔偿制度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它的预防功能、对被害人的救济功能都明显不足。惩罚性赔偿金主要有惩罚功能、吓阻功能、填辛顺害功能、鼓励市场交易功能.与填净限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不同、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不同、损害赔偿的方法不同、独立性不同.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已经存在了二百多年,而且该制度率实上还可以追溯到更遥远的过去,人类社会所珍视的秩序、正义、平等、自由、安全、效率等价值,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历经风雨而不衰的重要原因.通过与填补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秩序、正义、平等、自由、安全、效率等价值都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五、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由于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许多落后的观念和习惯仍大量存在,以至每天都发生着许多任意侵权、违约的行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借鉴有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有益于培养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打击惩罚恶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培养起诚实信用的高尚情操,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作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从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制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金额确定的参照依据等几个方面着手.在借鉴英美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比较符合该制度设计目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六、结束语.通过对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总结,重申了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