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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必然要面对而不可回避的难题。在处理具体案件,尤其是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中,能否准确定罪量刑,往往有赖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为此,世界各国刑法学界无不重视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 但是,两大法系各国的刑法学者对此的研究呈现的却是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不同观点分立,各执己见,各有自己的道理和论据,谁也说服不了谁。我国对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不但受到了前苏联刑法研究的深刻影响,而且将前苏联刑法研究中所存在的争论问题一起带了进来,以至于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研究领域的混乱。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者围绕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长期争论不休。这种状况的出现,不但在刑法学理论上造成了混乱,而且对于解决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也没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要找出一个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异常困难,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行不通。但是,或许我们并不需要一种十全十美的因果关系理论。只要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并能用之解决诸多实际问题,已是一种难得的进步。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不同观点的批判分析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出自己的一些不同意见和观点,希望以此能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文章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对象出发,认为: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对象。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包括主观评价因素在内的客观结果;危害结果严重到足以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具体的侵害事实或者造成了严重侵害的现实危险。能够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的,只能是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而不是人的一切行为,它必须同时具备有意性、有体性和有害性三大特征。不作为跟作为一样,同属于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包含重大道义上的义务。 在阐明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对象后,文章主要对其如何认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因此,认定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应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出发。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具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包括构成要件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文章对国内外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学说进行了批判研究。针对我国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之争,文章指出两者在哲学上都违反了内外因原理,因而对此的争议是毫无必要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以“相当性”为标准对法律上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具有极大的实用性和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