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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要是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但是,民事诉讼是以事后救济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纠纷的,而诉讼程序又有滞后性,通常不能及时的对权利进行救济。比如,在房屋所有权纠纷中,真正的所有权人若想通过国家来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就需要得到法院的判决作为执行的根据,但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非法占有人可能会实施一些手段来毁灭房屋,致使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最终实现不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案例,原告虽然在诉讼中获胜并获得判决,但是判决书中的实体内容可能难以实现。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共同来实现法律的正义。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共同组成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完整的保全制度,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不能适用财产保全,也没有合适的保全制度来及时救济,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致使损害结果加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行为进行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仅用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来处理显然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保护。为了缓和司法矛盾,我国法律的部分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为保全制度。现在,我国的海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已经有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这些规定都是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但是,这些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法律规定仅在适用本部门法时适用,不能广泛应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这种做法也只能是暂时缓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为保全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早在那时就有了类似于今天的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禁止令状。行为保全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相当成熟,在英美法系国家有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自己的立法体例确立了假处分制度,无论是中间禁令还是假处分,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上都是行为保全制度的不同名称,都是为了保证本案的实体判决在执行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或减轻损害的结果。行为保全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的内容,在民事保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复杂案件越来越多,面对这些案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近年来,人们的法律观念逐渐提升,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渐渐意识到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不仅需要事后保护,也需要事前防范。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消除诉讼滞后带来的不便,同时实现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已成为迫切的需要。要满足这种需要,首先必须深入了解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理论,并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为保全制度。本文在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上,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对行为保全概念的认识,在结合自己对行为保全制度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比较合理的行为保全的概念。在介绍行为保全制度的特点和性质的同时分析了其与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同。随后又介绍了行为保全制度中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选取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制度介绍与分析,从中总结出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来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经验。在理论研究上,文章既阐述了行为保全制度本身的价值与独特之处,又说明了行为保全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在制度构建上,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又结合我国诉讼实践中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与财产保全并列的行为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