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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侣现象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数千年,延续至今,同时也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曾在某个历史阶段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但是立法的道路不会是很平坦,首先关于立法的理论就存在争议。其次,就是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障碍,包括婚姻的本质、婚姻的属性以及同性婚姻的建立会对现存的婚姻法的制度价值产生的冲突等。当然,无论是基于人权、婚姻自由还是出于对少数人的保护,同性伴侣关系都有必要进行调整。在此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本篇论文共四章,三万一千字左右,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当前我国同性伴侣所处时代背景及研究意义。第二章阐述我国同性婚姻立法的理论争议与评析。第一节陈述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的理论所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传统的异性结合才是传统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确认的夫妻关系,同性之间的结合,是违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面前,人和人之间的平等,这个平等包括的是不仅是性别的平等,还包括性取向上的平等。第二节西方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对我国现有婚姻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宗族观念使得同性伴侣的心理和生理上承受了很多苦痛,再加上西方有十几个国家相继确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冲击,对我国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及价值产生很大震动。第三节我国传统婚姻未得立法确认的矛盾,这些矛盾包括假性婚姻引起的家庭矛盾、同性伴侶同居期间的财产得不到保障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受损等方面。第三章阐述同性婚姻的正当性。第一节同性婚姻与人权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人权是人存在的基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一直在努力的方向,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不断完善立法,真正做到人之为人的尊严。第二节同性婚姻与婚姻自由选择,同性婚姻诉求是伴随着自由话语而提出的,婚姻权体现着个人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自由,同性伴侣同样有追求美好家庭生活的自由。第三节同性婚姻与少数人权利保护,同性伴侣作为一种新兴人群,有其专属的亚文化,因此可以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规范。第四章阐述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政策选择。目前为止,实现同性婚姻与传统婚姻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过渡阶段,我们可以参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模式,对婚姻制度也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来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第一节同性婚姻的立法例及其启示,英、法、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来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对我国同性婚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笔者认为法国的民事契约互助模式对我国同性婚姻的构建的参考意义会更大,两种模式规范,两条腿走路。第二节同性婚姻纳入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可行性论证,主要从我国对同性恋的态度正向宽容和理解转变,以及医学界对同性恋看法的嬗变,同性恋不再是精神病,这使得同性婚姻的构建有了很好的社会基础。这无论对同性恋者还是对社会都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三节同性伴侣关系法律保护的范围,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外部效力和亲子关系进行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