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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青少年预防与教育是事关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事项,刑罚威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慑止、遏制问题青少年“堕变”成犯罪青少年,正确对待刑罚威慑是在承认局限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而不是贸然地摒弃。刑罚威慑是客观存在的对问题青少年产生的震慑力、威慑力;而刑罚威慑理论(以下简称“威慑理论”)是根据刑罚威慑效能(以下简称“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或刑罚威慑预防犯罪作用机制“看待方式”而形成的某种关于刑罚威慑的主观理论,概言之,威慑理论是对刑罚威慑的“代言”、“表征”。要充分释放、展现出刑罚威慑内在固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作为“代言人”角色的威慑理论就必须精准“描摹”、“刻画”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滥觞于贝卡里亚(C.B.Beccaria)、边沁(J.Bentham)的威慑理论认为具有“理性”能力和“自由意志”的问题青少年会在大脑中对犯罪利、弊予以理性权衡、比较、算计,当封闭于大脑中的认知博弈过程运算出“犯罪之弊大于犯罪之利”的结果状态时,他们就会产生害怕、敬惧等心理状态并在这一认知结果状态的支配下基于“自由意志”而放弃犯罪,威慑效能也随之生成。威慑理论主张威慑效能形成过程由“刑罚信息和犯罪目标信息等的输入-犯罪利弊理性权衡、比较或算计-犯罪利弊认知博弈结果输出并支配相应行动”这三个相互独立、依次展开的子阶段组接而成,而这与以计算机为隐喻的第一代认知科学将认知过程看成是“信息输入-中间加工、处理-信息输出”的观点在本质上是如出一辙的。由此,完全可以将威慑理论看成是第一代认知科学的“旗下产品”,概言之,威慑理论的认知视野是第一代认知科学。然而,以主客二元对立哲学观为思想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一代认知科学把认知看成是基于一定逻辑规则的符号表征-计算,在第二代认知科学的“映照”下,这一认知观的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由“模糊”走向“澄明”。当第一代认知科学理论困境逐渐明晰之时,基于此视角而建立起来的威慑理也不可避免地被动“沾染”上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并错误“代言”、“表征”刑罚威慑,直接导致刑罚威慑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大打折扣。威慑理论困境既是刑罚威慑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大打折扣的“凭证”,也是敦促威慑理论认知视野由第一代到第二代认知科学转向的“宣言书”。由于威慑理论困境之源是作为其认知视野的第一代认知科学,因此,要从根本上有效规避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就需要为威慑理论另寻一个“适恰”的认知视野。20世纪80年代第二代认知科学的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情境认知(situated cognition)和生成认知(enactive cognition)等研究进路和纲领实现了认知由“主客分离”的“笛卡尔剧场”(the Cartesian theatre)到“在世存在”(being in the world)的“海德格尔剧场”(the Heideggerian theater)的转换。第二代认知科学可以克服第一代认知科学的固有局限,威慑理论借助第二代认知科学三条并列平行的研究进路(具身认知、情境认知和生成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可以有效规避其离身性、孤立性和抽象性困境。目前,威慑理论基于具身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尚未开垦(处将来式),基于情境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方兴未艾(处进行式),基于情境认知实现认知视野转向初显端倪(转向程度介于具身认知和情境认知之间)。根据具身认知、情境认知和生成认知研究进路重新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威慑效能便不再是问题青少年封闭于大脑中对犯罪利、弊的离身式、脱域式运算结果,它是具身心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即时结果,身体和环境在具有即时动态性和个体差异性的威慑效能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且不可被无视的作用。当以此“看待方式”审视威慑效能形成机制时,威慑理论认知视野便借助“具身-威慑理论转向”、“情境-威慑理论转向”和“生成-威慑理论转向”实现了由第一代认知科学到第二代认知科学的更换(这三种转向之间是一种并列平级而非逐层推进的关系),转向以后的“具身视野-威慑理论”、“情境视野-威慑理论”和生成视野-威慑理论可以有机整合形成“第二代认知科学视野-威慑理论”,它是在主张威慑效能形成受到身体、外在情境影响的同时,亦强调威慑效能的即时动态性和个体差异性,威慑效能是具身心智与外在情境结构耦合历史过程的涌现和生成。根据新型威慑理论可以引申出此前青少年犯罪理论工作者和实务部门“尚且没有”或“尚且大量没有”阐述过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根据“具身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刑法知识的具身学习;利用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刑法知识时把字体适当调小;引导问题青少年产生对帮教人员的身体接近或前趋动作;制作的刑法宣传材料、教材务求厚重;根据具身认知理论变革法制(刑法)教育;教导被害倾向性高的人群以合理的身体行动方式应对犯罪青少年的侵害;教导被害倾向性高的人群加强行为锻炼并习得各种防范犯罪青少年侵害的技巧。根据“情境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设计青少年犯罪频发地带环境以使其成为(可能在此地实施犯罪的)问题青少年的刑罚威慑力的记忆存储地;把城市地标设计成能够传播刑罚威慑力的诸如监狱、法院和检察院等实体建筑;在问题青少年经常使用的犯罪工具上标记能够传播刑罚威慑力的“符号”;在青少年犯罪目标上标刻不易毁损的永久性标记,使犯罪目标成为可识别的从而提高犯罪青少年被抓获的可能性;以问题青少年的合作伙伴和亲友作切入点增强刑罚对他产生的威慑效能;根据延展认知理论变革法制(刑法)教育。根据“生成视野-威慑理论”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包括避免被害人向问题青少年显现出“可以对其犯罪”的可示性;限制具有高度被害倾向性的被害人与问题青少年接触;降低被害人的被害受容性和提高被害人的被害敏感性;避免问题青少年出现过激行动;坚决杜绝问题青少年对犯罪技巧的学习;根据问题青少年实施犯罪时刑罚对其具体的威慑事实个性化的部署刑罚威慑策略。这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新颖的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不仅可以充分展现、释放出刑罚威慑内在固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功能,而且可以丰富青少年犯罪防范对策“数据库”,还可以完善既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