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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文化史苑中独树一帜,以其博大精深、义理丰富而著称于世。中华民族的先民们从世代生活于赤县神州的生活经验中观察大自然万物并育的现象,发现人立于宇宙间的大道理,从而凝结为具有浓厚伦理色彩、讲究天人合一的法律文化,为世界法制文明的发展贡献良多。传统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两个方面。自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开始,儒家思想逐渐吸纳道家、法家、阴阳家以及商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形成为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没有改变。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家中,朱熹无疑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位。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佛教、道教兴起,儒家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儒家的代表人物如韩愈、柳宗元不满于儒学中衰的现实,提出了“道统说”等一系列理论,但是最终融合佛道思想,实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是朱熹。本文从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朱熹法律思想的时代背景等五个方面来挖掘和分析朱熹的法律思想。朱熹的法学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理学思想基础之上的,他从他的万物起源于太极,万事万物都是“天理”的体现的哲学出发,认为人间的人伦、礼制、国法都是天理的反映,先有此理,再有国法,因而具有了哲理化的自然法思想。朱熹从儒家的“穷究通变,著于大易;损益可知,见于论语”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应该因事制宜,随着时代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地作出调整。儒家非常向往贤人政治,朱熹也不例外,他从立法为公、正纲纪、修身为政等几个方面出发,向统治者建言,要统治者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自己的德行操守表现于外部,以实现德治。朱熹所处的时代已经处于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表现在朱熹的法律思想中就是朱熹虽然主张德治,但也强调严刑峻法、重典治国,甚至还提出了恢复肉刑的主张。同时,朱熹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立场出发,认为君主制度是“天理”的体现,提出了“尊君”的主张,并为君主专制披上了哲学的外衣。南宋时代,国家南北分裂,社会问题严重。针对南宋凋敝的经济状况,朱熹主张发展农业生产,安顿百姓生活,严惩贪污腐败。他主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统治者要节制自己的欲望,尽量为天下苍生着想。在上位者以身作则,克己复礼才能保持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国家强盛。同时,淘汰冗兵,更新兵制,给予地方更多的财权和兵权,既可以节省开支又可以加强国防力量。改善国家的货币制度,防止通货膨胀,减少财政开支,缓解朝廷的经济压力。朱熹的思想在元明清三代成为封建统治者竭力提倡的正统学说,取得了独尊的地位,这不是偶然的。其哲学继承中唐以来的理学,成为集大成的理学家。其法律思想也是总结了封建社会一千多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且为它披上了哲理的外衣,使其体系更趋于系统化、哲理化,也更为缜密。他针对“时弊、法弊一所提出的主张中,有许多比较切中要害,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其法律思想的消极方面也不可忽视,其“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维护三纲五常的要求,造成了“以理杀人”情况的出现。由于统治者的提倡,其思想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禁锢了包括法学在内的学术思想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