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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精神上的满足与快乐,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家门去旅游,因此旅游业也正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这关系着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认为选择这一课题不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的角度都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不仅能够为今后立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意见,还可以尽量减弱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程度,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加以阐释,以分析我国现存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主要前提,研究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为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尽一点绵薄之力。第一部分首先探究旅游消费者的含义,它是说主要以观赏和游览为最终目的的来自外地的游客,兼具旅游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的,所以具有消费者的普通一般性质又拥有独特的个性,接着揭示其权益具有专属时空性、保护具有复杂性,双重性的独特个性,不能等同于一般普通消费者权益。第二部分阐释旅游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形式与原因,发现旅游消费者人格尊严、公平缔约合同权、知悉权、人身安全屡遭侵犯我国现存的基本法律如《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完善之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制度和导游薪酬保障制度等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三部分我们通过对国外旅游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研究,比较分析了国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法律制度以及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提供一些借鉴。国外关于旅游消费者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制度尤其的完善,值得我们的借鉴与学习。古话说的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发现我们的不足,以此来完善我国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第四部分最终得出需要从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改进,以此建立更加完备的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旅游业的健康与稳定发展。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可以规范整个行业市场,建立更加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