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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国家在校学生人数巨大,学生伤害事件在我国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是困扰学校、家长乃至社会和政府的一个难题。学生伤害事件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了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损失。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学生伤害事件如何认定、如何归责、如何处理都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事故发生以后,司法部门只有从《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比较近似的法律中去寻找依据,其结果是众说纷纭,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分歧。基于此,教育部门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的法规,如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杭州市相继也出台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处理条例》等,而这些部门法规或者是地方性法规往往是不能够统一,造成了各地处理方法不一。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应以侵害人和单位为共同被告,并由这些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法律效力层次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些问题未做规定,反而引起了理论界的进一步混战,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近年来,研究学生伤害事件问题的专家和文章很多,对于我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借鉴意义,但是很多文章不够全面和深刻,这也是我选题的主要原因。本文从现实问题入手,首先通过对学生伤害事件的范围进行界定,把主题扩大到成年在校学生,以明确学生伤害事件的概念;然后,通过分析目前各种有关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学说,提出应当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基于教育法律关系的观点,奠定解决学生伤害事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随后,探讨了学校、监护人以及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件中的赔偿责任,明确赔偿义务人;由于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时的复杂性,单独讨论其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就学生伤害事件的特殊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完善学生伤害事件赔偿法律的意见。文章给处理学生伤害事件提出的思路是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件的概念和性质,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件之后的民事法律责任,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处理损害赔偿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最终实现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三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还对办学的风险适当分散到社会,使学生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