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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已成为我国政府改革的焦点。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条例》是一部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是继我国1998年《行政诉讼法》和2004年《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步入法制化时代的重要标志。
从全国情况看,《条例》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政府信息公开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政府和公众信息公开的观念日渐增强,公开信息的数量日益增多,信息公开渠道更加畅通,信息公开方式逐渐丰富,信息公开产生的社会效果越来显著。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缺乏统筹协调的实施安排,资源保障不足,地区、部门间进展不平衡,传统观念束缚下政府公开主动性和公众主张权利不够,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尚未形成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条例》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本文从河北省实施《条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理论对11个设区市实施状况进行深入系统分析,挖掘共性执行阻碍,并在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路径。
全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深入研究了河北省11个设区市《条例》实施状况,将出现的问题依据实施影响关联度分为背景性问题、相关性问题和核心问题。现实中,立法实践积累不足、传统观念影响、知情权意识淡薄、行政体制弊端是《条例》实施无法回避的深刻背景;培训不充分、监督乏力及法律间冲突作为《条例》实施的外围相关因素,与实施效果密切相关;实施主体、保障资源、公开方式特别是公开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决定着《条例》能否有效实施和立法意图的最终实现。本部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尽可能多的占用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力图做到价值中立、客观周延。
第二部分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理论对制约《条例》实施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政府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其必须公开,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消极的实施环境、低迷的参与热情、淡薄的公开意识等背景性制约因素以及滞后的培训、乏力的社会监督等外围阻力均影响了实施效果;《条例》内容不完备、实施主体执行不力、资源保障不充分等核心制约因素则直接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科学严密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带给我们很好的启示。
第三部分重点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最终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应在“责任政府”等原则指引下,通过充实《条例》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保障、完善救济体系、增强平台互动性来解决《条例》实施自身问题;通过转变执行人员观念、强化非政府组织等外部监督、组织培训加强宣传教化、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等消除《条例》实施外部制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