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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同一法律事实可同时适用多个规范(本文将此现象称之为“可适用规范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的研究。加害给付为可适用规范并存产生之常见原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是最常见的可适用规范并存现象。因此,本文主要就因加害给付而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研究。本文第一章是对加害给付产生之法律后果及我国目前的救济途径的概述。该章首先以一则案例引入,论述了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加害给付造成的履行利益及固有利益的损失。其次分析了我国法律对此的救济方式。然后对《侵权责任法》第41条进行探讨,该条款虽实现了同质救济,却忽略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模糊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界限,同时其仅就产品责任予以规范,规范范围有局限性。最后,笔者认为加害给付产生的合同法规范与侵权责任法规范并存属于可适用规范并存之现象,应以责任竞合制度予以解决。本文第二章是对可适用规范并存与责任竞合制度的探讨。该章首先概述了可适用规范并存的涵义及类别。可适用规范并存主要包括不同主体间与相同主体间的两类。后者根据规范目的分为目的不同、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四种情形。不同主体间的可适用规范并存各主体间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目的不同之可适用规范并存分别适用法律规范实现各自规范目的,均不存在适用之问题。然而,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之规范并存的法律适用需一系列规则予以规范。故本章随后明确了责任竞合性质上属一项制度,用以规范目的相同、目的交叉、目的涵盖且位阶相同的数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最后,将责任竞合与相似概念,诸如责任聚合、排除规范的竞合、不真正连带进行对比,以明确责任竞合制度自身特点。本文第三章是对责任竞合制度主要学说的论述。法条竞合说认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为特殊与普通的关系,排除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主张数请求权绝对独立,权利人得择一选择、自由让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在承认存在数个请求权的基础上,允许并存之请求权相互作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认为仅存在一个请求权,竞合的是请求权基础。最后,本章概述了诉讼标的理论及其主要学说,明确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应的诉讼标的理论分别为旧实体法说与新实体法说。本文第四章是对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理论选择的研究。我国目前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存在易造成讼累,可能使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具文,且可能无法实现同质救济等缺陷。我国《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位阶相同,故法条竞合说在我国无适用的余地。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为旧实体法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应的诉讼标的理论为新实体法说,与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不符。允许请求权相互影响则能有效避免前述问题,因此,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应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允许请求权之相互作用。然并存之合同规则与侵权规则的相互影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非任意为之。第一,特殊规则优先于一般规则;第二,同质救济;第三,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除强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