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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中国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七亿。网络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总量和增速还在不断增加。“互联网+”的概念嫁接到传统行业后,以往市场信息不畅通、不对称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竞争和垄断永远都是相伴而生的,有市场的地方就会出现竞争,竞争又会导致垄断,这是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网络经济不但是朝阳产业,同时也是竞争和垄断的擂台。我国虽然在2008年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并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反垄断法依然存在概念抽象、操作困难等问题。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网络经济中面临困难,传统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差强人意。本文从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三个方面分析网络经济对现有方法的影响,并结合案例对现有方法提出改善的建议。第一章主要是对网络经济的概述,包括网络经济的定义和网络经济的特征,以明确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进而分析得出对传统认定方法产生影响的三个网络经济的特征,即双边市场、交叉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第二章结合前文网络经济的特征,具体分析网络经济对传统认定方法在相关市场、市场份额、贸易壁垒三个方面的影响。在相关市场方面,互联网市场的双边性、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导致传统的替代性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难以套用。在市场份额方面,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临界容量”现象和网络市场两端的传递性使得判定的干扰因素增多。而且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着诸如用户有效使用时间、独立用户数等重要数据,如果仿照传统行业的认定方法,仅以销售额作为认定市场份额的标准难免有失公允。在市场壁垒方面,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常常导致在某一行业出现垄断或寡头企业,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模式会发展成为行业标准,进而形成市场壁垒。而且互联网行业的“用户锁定”效应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壁垒,这种效应使得用户转移成本高昂,新的竞争者抢夺在位企业的用户注意力困难重重,尤其是在即时通讯等领域。第三章通过列举三种滥用行为,即捆绑搭售、拒绝兼容和拒绝提供必需设施,分析了网络经济对于认定滥用行为的影响。就搭售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搭售通常是与“购买”这一要素相关联,而互联网企业的搭售大多数是免费的,其在形式上更多地类似于赠与,虽然这种赠与常常违背买方的意愿。这种形式上的免费能否成为搭售的豁免情形值得商榷。拒绝兼容与反垄断法中的“限制交易”类似,但反垄断法关注的限制交易一般是上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进行控制,其目的也是通过限制交易对其垄断地位进行巩固。而以“腾讯案”为例,即时通讯领域的腾讯QQ拒绝兼容网络安全领域的奇虎360,此行为实在难以完全符合“限制交易”的构成要件。必需设施原理与知识产权保护势同水火,在传统行业中的适用就倍受争议,而在网络经济下对于“必需”、“控制”等概念的认定更要慎之又慎。第四章针对第二、三章讨论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在相关市场方面,本章对已有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改善,并提出了盈利模式测试法和根据交易类型进行区别对待的方法。在界定确实有困难或者结果发生偏颇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弱化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直接“用事实说话”。在认定市场份额方面,本章引入了“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以弥补传统方法中以份额为主要甚至唯一标准的缺陷。在认定滥用行为方面,一是因为滥用行为形式多变,难以穷尽;二是因为对现有框架稍作调整即可将其涵盖。所以本章把重点放在了争议较多的“拒绝提供必需设施”行为,讨论在何种范围内可以适用“必需设施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