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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自主权问题是关系到民办高等院校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对于民办高等院校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民办高等院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与公办高校相比,更需要拥有相对独立的自我支配、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只有被赋予这样的权利,民办高校才能在数量众多的公办高校的压力和竞争下,取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然而,政府将自己定位在民办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的高度,不将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看作是其应有的权利。在实际管理中,对民办高校行政干预工作过多。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招生问题上,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统一规划的方式;对于民办高校的学费多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公示;国家垄断民办高校的学历授予权,学历授予权由国家审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以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为参照物,剥夺了民办高校的自治权。 对于这样的现状,要从政府、民办高校、社会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共同探寻落实民办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途径。政府要转变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分清权利,明确责任。同时制定、完善、落实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高校自身要理清思绪,树立自主、自律、自省的办学理念,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恰当使用办学自主权,以真正的办学实力赢得社会大众的信任;社会则要以开放、公平的态度去对待民办院校,并积极建立教育中介评估管理机构,促进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竞争的环境下,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