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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为五节。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萌芽与产生。该节分为五部分: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萌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古罗马法中就开始萌芽,它是罗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古罗马较发达的商品经济促进了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同时也推动了立法的广泛开展。自然法的传播和发展,使得以公平、正义、诚信为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在罗马法中萌芽。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进行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和论述,后世公认由德国学者耶林完成。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商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应将德国普通法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承认信赖利益赔偿,于是保护信赖利益的缔约过失理论应运而生。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应定义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所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4、缔约过失造成他人信用利益的损失,是一种弥补性的财产责任。四、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对方受到损害;3、对方受到的损害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1、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过失;2、合同无效之缔约过失;3、合同有效之缔约过失。五、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和地位。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完全可以纳入合同责任体系。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20 世纪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弊端日渐显露。伴随着市场的失灵,资本主义出现了“滞涨”现象,尤其是在 1929—1933 年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加强。这种干预对各国契约法律制度影响很大,特别是在英美国家,国家干预经济大为突出。与此同时自然法开始复兴,在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下,实证主义法学渐渐失去了市场,形成了新的契约伦理观,强调公平、正义乃法的第一要求,倡导法律的社会伦理价值和整体利益平衡的新自然法学派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允诺禁反言”原则和富勒信赖利益的提出,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