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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及融通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运用往往会产生一个抵押物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由此,各个抵押权的位序即抵押权的顺位,对于抵押权人实现其债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在先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之间平衡公平和效率,在各国的立法例中有两种模式:抵押权的顺位固定主义和顺位升进主义。本文拟从通过分析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开始,着重阐述抵押权顺位的两种立法模式的概况并考量其法理基础、不足之处以及弥补措施,进而探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是《担保法》和其司法解释,及《物权法》中所采的抵押权顺位的立法模式,着重分析采用此立法例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借鉴国际上两种顺位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前提下的解决方法。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本文首先通过引言部分引出所要论述的“一物数押”中存在的顺位问题。接下来正文分两大部分主要论述:第一部分从论述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抵押权顺位的分类开始,进而着重论述以德国法中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和瑞士法中的空白抵押制度为代表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和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顺位升进主义立法例的法理基础,在其理论背景下国内法相关抵押权顺位制度的设计以及此两种立法例在运行中的优势及其弊端,同时,探究在其本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是如何通过规则的修正去尽量弥补该立法例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比较法学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加以评析此两种立法例。此部分着重分析的目的在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的完善起到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从探讨我国关于抵押权顺位方面的立法沿革入手,分析关于顺位模式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采的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再到新颁布的《物权法》所对此加以的继承的概况,着重考量在时代变化的前提下仍旧对既有制度加以继承的合理性,同时,针对此种立法例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