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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的重要的历史性步骤,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融入国际经济的主要体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入世对于我国深化改革、利用外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吸收FDI工作由此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WTO关于FDI有一系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补贴和反补贴协议》(ASCMs)中,限制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与货物贸易有关的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强调了FDI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对知识产权实行最低限度的保护,突出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鉴于WTO成立后国际投资日趋活跃和跨国公司空前发展的趋势,其他国家吸引FDI也相继调整策略,投资政策更加自由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FDI发展迅猛,特别是近几年来实际引进FDI位居世界前列。我国目前实施的是鼓励与限制的偏中性的FDI政策,对我国在上世纪改革开放以后吸收FDI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高速的增长,我国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步伐,力求实现国家全面均衡发展和提高经济质量,积极有效地利用FDI。而国际上全球化速度加快,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经济结构趋同,为了走出长期低增长的阴影,竟相出台优惠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加速吸收FDI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在此背景下,我国的FDI政策凸现诸多问题,如给予FDI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对产业倾向不够、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的FDI政策、中小企业利用FDI不够、利用FDI形式创新不多等。笔者针对跨国公司投资的特点,借鉴国外吸引FDI的做法,结合我国FDI政策实施的经验教训,提出了WTO框架下我国FDI政策调整和创新的意见:逐步取消FDI的超国民待遇,制定全国统一的FDI政策,积极采用跨国并购等利用FDI新方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和处置不良资产,实行以产业和技术创新为导向的投资鼓励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扩大利用FDI,支持中小企业利用FDI,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完善FDI法律体系,同时加强FDI的监管,构筑我国产业保护和经济安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