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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因而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有限调解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将引起行政诉讼活动的变革,这一变革会涉及行政诉讼审判的模式和行政诉讼的运行机制。研究行政赔偿诉讼调解机制,为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提供一条新的途径。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之一,本身具有以相对平和的方式定纷止争的作用。这对于解决行政诉讼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政府机关信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行政赔偿诉讼所具有的特性为切入点,区别其他行政诉讼的类型,着重论述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程序性问题。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有关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现状,结合我国现阶段对行政赔偿以及行政诉讼调解的学术研究,对比域外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诉讼调解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全文总结八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对我国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机制进行分析论述。本文正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立法情况,对行政赔偿诉讼立法沿革进行梳理,并着重分析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基本理论的分析,找到支撑行政赔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与发展的支撑点。第二部分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可调节性进行论证。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进行探寻,重点辨析了行政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然后在结合我国国情对为什么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赔偿诉讼调解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的前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赔偿诉讼调解机制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我国传统的两种调解模式,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端,并对造成这诸多弊端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比较分析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进行研究,分析这些制度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调解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六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进行了重构,提出了建立调审分离的调解构想,并提出了具体调解程序,设计了程序的启动、调解员选任,调解权监督、调解过程中证据使用、调解协议审查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