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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适用以其效力为基础,效力一般作适用范围理解。文章第一章探讨了国际刑法的效力。按照国际刑法本身内容,其效力分为实体法方面的效力,程序法、执行法方面的效力;从效力角度看,国际刑法也具有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国际刑法空间效力与国内刑法空间效力一样分为对地域的效力与对人的效力两类。从地域上讲,国际刑法对地域的效力以缔约国领域为限,从对人的角度讲,国际社会可以作为法律主体的有三类:自然人、组织(法人)、国家,国内刑法只对自然人与法人有效力并以国籍为准则,国际刑法对自然人、法人的效力以缔约为准则,对缔约国国民具有效力,并对缔约国家也有效力,但是国际刑法实体法方面从立法管辖权上还没有把国家包括其中,即关于国际犯罪方面的规定还不适用于国家。在对国际刑法效力作一番思考之后,文章第二章分析了以往国际刑法适用的实践并对两种适用模式——直接适用模式与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第三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刑法适用中的冲突与协作问题,这是国际刑法在适用中必然遇到也必须解决的,这是由国际刑法本身属性决定。在第三章的末尾,对国际刑法适用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思考。总之,效力是国际刑法适用的基础,强制力是国际刑法适用的保障,有了这两者,国际社会如能解决好适用中的冲突,并进行紧密协作,最终将实现国际刑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