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之原则已经确立,但支配股东是否对公司或其他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却是一个问题。根据传统公司法理论,股东在原则上除了出资义务之外无须承担任何附加义务,而且股份作为股东的私有资产,即使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只顾自身利益,也不能认为其违反法律。正因为如此,对支配股东来说,一旦其利益与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他们就会本着追求自身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地滥用其支配权,欺压或限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些不是个别现象,而且愈演愈烈,如果没有对支配股东行为进行限制、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究竟如何限制支配股东滥用支配权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这种问题, 美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对支配股东科以忠实义务来保护公司或小股东的利益。其主要根据在于,支配股东处于能够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行使支配性影响力的地位,并利用其影响力去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受到公司法的拘束。支配股东的忠实义务是指,支配股东在行使其权利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要必须考虑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它要求支配股东不得滥用其在公司中的优越地位而谋利,并在与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最大限度地兼顾他们的利益。否则就违反了其应有的忠实义务。因为支配股东滥用支配权的行为一般不暴露出来,被公司法人实体所遮盖,并且公司法所限制的主要对象为董事或监事等一些公司业务执行者,所以很难有效地限制不担任公司职务而实质上行使影响力的支配股东。因此,很有必要确认能够限制在公司背后操纵公司重大事务但回避责任的支配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将着重探求防范支配股东滥用支配权的对策,忠实义务的含义和内容、理论根据、其违反的具体表现和方式及其必要性。引入支配股东的忠实义务,将不仅有助于解决公司内部所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且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