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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远离大陆,受人类活动干涉少,生态系统组成简单,具有封闭、独立、脆弱的特点。同时,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和环境、资源优势,无居民海岛的经济价值也日渐受到重视,针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活动也逐渐增多。这些开发活动给无居民海岛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挑战。《海岛保护法》确立了“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海岛保护与开发原则,针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海岛保护法》第30条专门规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是在对申请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海洋资源与环境,海岛形态,海岛及其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系统的勘查、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比较、论证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为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决策、审批提供技术支持与参考依据的制度。本文专门就这一制度展开研究和论述。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这项制度具有这样的作用:规范海岛开发秩序,缓解海岛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紧张关系;通过开发前的使用论证,选择符合海岛生态环境要求的使用方案;按照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将海岛和周围海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考虑。第二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使用论证制度有助于改变不可持续的海岛开发现状;论证的结果——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是用岛项目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已有的规定不足以形成系统的使用论证制度,不能满足论证活动的需要;加快无居民海岛立法是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提出的迫切要求。第三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建立的可行性。现有规定有助于形成制度的部分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渊源、论证依据、论证内容、论证主体、管理模式、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可以为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的公众参与提供借鉴;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工作程序上为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提供借鉴,在部分工作内容上也能够与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进行沟通、协作。第四部分研究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制度的程序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在程序上可以划分为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和报告书审批阶段。每个工作阶段都有各自的重点内容,概括来说:公众参与应当贯穿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的全过程;论证必须有现场勘查(调查);在准备阶段和正式工作阶段加强与海域使用论证的合作;论证报告应结论明确(可行或不可行);引入替代方案制度;规定论证单位内审制度;规范专家评审;明确论证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