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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的洪流不可阻挡地奔袭而来,依法治国是民主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关键因素。法制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则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路径。本文从理论到实践,从历史到现实,从问题到对策对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述。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尾等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共六章,前三章主要研究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及历史变迁,试图从理论层面对该制度进行解构。后三章主要研究这一制度的具体实践、现实问题以及解决之途,力图还原备案审查制度的本来面貌,勾勒其未来发展之方向。引言概述了论文选题的由来、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进行研究的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构成这一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所以在本章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要义进行了分析。不但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了梳理,也阐明了备案审查的涵义与范围。同时,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它们的不同之处。第二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立法监督。从广义上来说,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是一种立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进行监督;第二,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主权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前提,实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国家规定了立法权限和法的效力等级,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第三,代议机关至上。代议机关至上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双重性质,即监督上的权威性和单向性。这种权威性和单向性决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备案审查主体的正当性和必然性。第三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出依法治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践是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法制统一,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则是法制统一的基本途径。法律体系的形成则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供了周密的标准。违宪违法监督的建立和实践则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在对备案审查制度的背景进行论述之后,对该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客观的描述。通过大量的史料,可以清晰地看出,备案制度与审查制度虽然常常同时使用,但并非同时出现。最初是规定了审查制度,然后才规定了备案制度。最初是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然后才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规定。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这一制度建立的标志,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立法是对该制度的丰富和深化。第四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状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包括各地对备案范围、备案机构、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机构的规定,并辅以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实例为证。同时,也对备案审查中的反馈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纠错机制进行了客观描述。第五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全国没有统一的专门法律、备案范围过窄、审查标准不完善、启动机制不灵、审查模式不切实际、审查机构缺乏独立性、救济能力不强、协调机制不畅等等。其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存在脱节现象,具体表现为立法监督之思想未能有效贯彻,法制统一之目的未能圆满实现,权力机关至上之权威未能充分彰显。第六章论述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对该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要把握立法时机,结束目前这种各自唱戏的散乱局面。要及时调整立法目的,从只注重维护法制统一向维护法制统一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重转变,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加重公民参与的分量。要作好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作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制度,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制度相互衔接与协调是该制度的应有之义。同时,也可以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二是要完善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扩大备案审查范围,将地方“两院”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这一监督利器之中。完善审查标准,尽量使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都“有据可查”;三是要畅通规范性文件审查渠道。通过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减少启动审查之阻碍,以更有力的手段开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大门。通过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少受干扰;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也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通过对不适当规范性文件制定者法律责任的设定,通过积极推动公民的热情参与等各种方式进行监督,从而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实效。结语简单分析了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延伸出来的相关问题,并最后展望了这一制度的美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