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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程序和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于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以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定在“专利权的保护”一章,因此该条款是否适用于专利授权程序和确权程序,我国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说明,同时《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专利审查指南》对此也没有特别的规定。最宽合理解释原则作为一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美国专利商标局适用该原则长达近一百年,之后也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由于Cuozzo案的影响,该原则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关注,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主张引入该原则。所以深入研究、分析最宽合理解释原则,这对于完善我国权利要求解释制度,避免误用、错用是非常有必要的。除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本部分详细地研究了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指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尽可能地进行宽泛的解释,且与说明书一致。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最初起源于司法实践,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于2009年正式纳入《专利审查指南》。最宽合理解释原则与专利有效性推定原则的区别主要有:最宽合理解释原则主要适用于专利商标局的各个程序中,法院适用以及该原则适用的正当性依据。第二部分是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在美国的适用。首先讨论了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专利审查程序,再颁程序,再审查程序以及多方复审程序等多个程序中;其次,详细阐述了该原则的适用前提,即只有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享有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才可能适用该原则。第三,通过图示的方式对该原则的适用方法进行了研究。最后,详述了判断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合理”的标准,包括该解释是否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一致,是否使用了通常且惯用含义,是否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解释的,是否纳入了说明书的限制条件等方面。第三章主要是结合我国专利制度对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授权程序、确权程序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分别从是否违背了上位法,对于同一个权利要求专利行政机构和法院解释的原则是否可以不一致,适用该原则是否合理,以及会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