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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一种起源于“夫权”社会,发展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为现今多数国家采用的旨在便利夫妻与他人经济交往的制度,它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极具价值,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日常家事代理权应用范围广泛,同时又有多方面的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传统亲属法中规范夫妻关系的重要制度,有与一般代理不同的特点,分析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本质属性是本文的中心内容,本文的实质内容是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与限制。最后,本文旨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模式,并对我国日后确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文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属性及沿革轨迹,是本文的基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权,具有特有属性,首先它的基础是夫妻身份,即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其次,它是配偶特有的身份权,除配偶以外,任何其他亲属身份都不会必然产生日常家事代理权所能产生的责任连带性的行为后果;最后,它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权,尽管它被统一到“代理”这个名词范畴内,但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民事代理权个性大于共性,不能相提并论。第二章突出了设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功能及价值在于使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该部分还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部分进行了阐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存在使夫妻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相同的注意义务,这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部效力要求。在文章第三章,笔者主要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该章节的中心内容是探讨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否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一问题。此外,该章节中还分析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究竟以谁的名义来行使、是否必须向第三人明示以及行使后果等问题。文章的第四章与大家探讨的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问题。该问题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对日常家事的范围限制,还有一部分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做联系比较,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理解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文章的最后一章节则对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和司法现状作了简单介绍,鉴于我国目前婚姻立法中并未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确立该制度又确是婚姻立法之大势所趋,因此结合前面几个章节的比较分析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如何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定义日常家事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严格限定日常家事的范围、滥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