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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废除死刑是世界人权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国际人权法对死刑的态度经历了由放任到限制再到废除的转变。一国死刑政策的存置与废除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废除死刑需要具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可行性才能为之。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前后的死刑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独立前,死刑政策沿袭苏联,苏联刑法没有将死刑列入刑罚名目,死刑只是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死刑是一种权宜之计,社会主义国家对其应是限制、减少适用并创造条件逐步走向完全废除。独立后,人权状况逐步改善,对该国废除死刑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5年8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开始着手废除死刑,采取“分阶段废除死刑”的策略,期间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具体表现在: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放宽、刑罚制度自由化、防止酷刑和死刑替代措施等。2008年1月1日正式废除死刑,是全球废除死刑的第134个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废除死刑有多个方面的原因:政治上为了摆脱“安集延事件”的负面评价,与哈萨克斯坦争夺中亚的主导权;经济上为了修复美国和欧盟的关系,博得它们的援助和支持,文化上有伊斯兰人权观对生命权的珍爱;法律上为迎合联合国死刑决议;社会上有高民意的鼎力支持等。乌兹别克斯坦废除死刑与同为中亚的土库曼废除死刑在时间、条件、内容和原因上都有根本不同。乌兹别克斯坦在本国经济发展并不景气,犯罪率还比较高,民主法治还不够健全的的形势下废除死刑带有很强的工具性和功利性,这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当然,乌兹别克斯坦废除死刑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能对中国将来废除死刑的理论与实践会产生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