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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但是,该《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概念模糊、规定不明、难以操作等,在民事审判实务中极为不便,因此,本文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解释为基础,结合相关案例,就相关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概念、法律适用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此提出若干建议,希望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进入工业社会及其大工业对雇员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害的巨大影响入题,回顾了当时资本主义国家针对雇员人身损害所采取的相关对策,特别是就美国的雇员人身损害立法作了全面详细的回顾,美国立法者在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利益之后,就本国的具体情况作了全面而详尽的规定,这一立法措施为美国后来的工业大发展奠定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基础。我国关于雇员的人身损害的立法极为欠缺,在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内容粗疏,规定落后、缺项;作为单行法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行其是,体系混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容不够系统,前后冲突较大。文章第二部分以现行法为依据,着手解决影响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正确理解的若干概念。首先在对雇员的理解上,本文立足于最新的司法解释就该问题作了充分而有力的论述,重新建立了对雇员的正确理解,这对本文的整体行文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都具有一定意义。其次,本文还就雇员人身损害和工伤损害两个概念做出了相关界定。再次,文章就雇佣合同和帮工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民事合同等相关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概念作了有益的区分。文章第三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据,在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理解的前提下,得出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根据对案例的分析,得出一个普遍适用于雇员人身损害构成的一般要件,是具有一定实践价值的。归责原则,应该说是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比肩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同样以典型案例为依据,将我国法律中的归责原则作了相关的疏理,期待其能对相关的司法实践产生有益的影响。文章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我国关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实践依据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因为该规定和以前的多部法律存在着一些分歧乃至矛盾,甚至该解释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含混不清的地方,因此,其对司法实践的诸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负面影响。本文就这些问题中的一些较为突出和重要的方面作了相关的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