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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是我们正在经历且未来样态还不明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对传统的“土地”资源为主的农业社会、“化石”资源为支撑的工业社会,数字社会的资源基础变成了非消耗性、非实体性的数据和算法,数据和算法成为新的生产力,也成为新社会的问题之根。一般而言,算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算法歧视、算法权力两方面。其中,算法歧视是指算法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训练时,会出现直接或间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的偏见现象。算法歧视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内置性编码凝视,有限、不相关或不正确的训练数据,算法黑箱建模方法的歧视或三者的不同组合。在数字社会,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理解算法权力的中心不是在算法技术系统的力量,而是作为技术系统的算法映射到社会系统中的权力转化过程:决策算法化、算法法律化、权力微粒化,这对理解作为技术的算法系统如何具有社会权力(力量)更具实质性意义。对于数据问题而言,数据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数据海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污染,外部问题主要是政治上的数据老大哥、经济上的数据殖民主义、文化上的数据达尔文主义。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私权力崛起上。宪法价值体系的三位一体公式“人权、法治和民主”,在数字科技发展的影响下,也面临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可能、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和民主新可能的问题。在私权力崛起方面,数字平台为首的私权力,所具有的支配优势和资源、准监管角色、准国家状态,对宪法理论的公私二分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族国家理论都有破坏性影响。因此,宪法的内涵面临着解体的可能。不能不说,数字社会的宪法时刻已然到来。因此,研究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是一个重大宪法性问题,也会有助于此问题的宪法性规范生成并被纳入新的宪治秩序当中。对数字科技所造成的宪法时刻的回馈反应,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重大现实课题。在理论上,预测、想象未来法理状况的法理学研究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理论逻辑起点,没有对未来法理的想象和预测,宪法难有见时知几之变,很难应对数字科技迅猛发展所造成未可预知的宪法挑战。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这些都是可供甄选的制度设计策略。在这些制度设计策略中,又分为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力规制模式。一方面,保护模式充当权利的保护罩。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这种基于人权的数字技术发展战略可以回应数字社会的数据发展现实。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可解决第四代人权对弱势群体等普惠不足的问题。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享有是数字科学福利的体现,数字科学福利是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旨归,这也符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数字社会的人们应当完全平等的自由享有数字权利,但对于数字科技领域科学福利最小受惠者应用科学福利权去兼顾平等,实现符合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规制模式常作为约束权力的利剑。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算法自我规制治理、平台自我规制治理和政府规制,在宪法框架中存有正当性,是回应数字社会的算法治理问题的可行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有利于在数字技术风险世界中不损害宪法的核心价值的情况下,重新审视宪法的适应性,为思考宪法的挑战和危机应对并最终为应对真正危机提供一个新视角。一般而言,宪法弹性是宪法应对挑战并最终应对真正危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复原、宪法韧性和弹性红利三方面,将风险最小化,或者将风险转化为机会。综上而言,以上这些都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中可供甄选的分散策略。除了上述的分散策略,数字社会还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战略“数字宪治主义”去面对当下数字社会、未来数字社会的宪治以及数字社会的宪治可持续性。宪治主义并没有停滞不前,也在创造性适应数字环境萌发新的生命力,数字宪治主义是继自由宪治主义、社会宪治主义后的宪治主义3.0阶段。数字宪治的前提是数字立宪,数字立宪事关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涉及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更要重点关注大数据和算法的法律影响。最适宜的数字立宪,是整体性的立法,专门的数字立宪是最合乎宪法体系融贯性考量的。一个数字宪法就好,最好不要再区隔为互联网宪法、大数据宪法、人工智能宪法,甚至区块链宪法。数字宪治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依照数字宪制来进行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宪制的媒介,数字化不仅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中的监管对象,还能作为法律本身的工具和参数行使着监管主体的职责。形式宪治相当给数字宪治确立了形式上的宪治规则,如果想让宪治公平合理的践行,必须赋予宪治实质性的理想要素:限制宪治各方的权力扩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除此以外,对于数字宪治的价值观广泛论辩,可能更有利于深入理解数字宪治。文明不只是品味上的进步:始终接受美好的事物,拒绝讨厌的事物。同样也是同理心文明的进步:不仅只使那些圈内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圈外人也受益。故而,数字文明意味着拥抱美好、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不仅应使那些熟悉和有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不熟悉或没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文明其表,制度其里,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应对措施,宪治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自然而言,数字宪治就是新的数字文明的制度愿景。数字宪治文明的内涵集中于两方面,即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文明一方面是通过实现的数字化程度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宪治文明水平来衡量。理论上的数字宪治主义是需要发展的东西,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数字宪治作业才能完成,但实践中,我们不应高估数字宪治,这不是灵丹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