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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仅仅意味着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解除,也表示其财产共有关系的同时终止。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飙升,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当事人离婚时争执的焦点,为了争夺更多的房产所有权而撕破脸的情况时有发生。研究表明,在我国的现有家庭资产构成中,房产达到总资产的63%。房屋在我国也有“祖宅”之称,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房屋一直是社会大众最为重视的物质生活材料。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栖身之所是一些“北漂族”、“下海族”终生的奋斗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购买力不断上升,房屋的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房产的购买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房产问题随之变得纷繁复杂。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要,我国立法针对夫妻财产分配制度进行了逐步完善。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其在1980年的婚姻法的基础上有了重大发展,不仅确立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具体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的《婚姻法》第一次意识到了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重要性,也第一次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可以说,其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但是,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仍然过于简略,很难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求。根据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01年和2004年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这两部婚姻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适用做了扩张性解释,进一步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问题、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转换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有关夫妻房产分割的案件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一现象引起了立法者的重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以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最高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条对夫妻间撤销房屋赠与问题进行了规定,第七条对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夫妻一方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购房的房产分配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对房屋单方处分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二条对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三)》的重点,就是对于房产问题的规范,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诚然,《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有其合理之处,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很多法律工作者和普通群众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房产制度,认为这是一部教人离婚的解释。本文以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四个法律问题为出发点,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房产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现实意义。在夫妻房产分割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对现行房产分配制度进行分析论证十分必要。本文在评述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其不足之处作出评价,并从价值和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详尽介绍。首先,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阐述了离婚房产分割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从房屋权属的划分、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帮助性规定以及对于妨碍离婚房产分割行为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其次,对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内容逐一展开。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现行离婚房产分割的状况。第二部分:指出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之处。首先,提出房产分割的权属划分和物权法中物权变动与公示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冲突之处。其次,指出我国离婚房产分割方面的立法忽视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越来越倾向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符合缔结婚姻的伦理性。再三,指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最后,指出离婚房产分割的帮助性规定中欠缺对居住权的明确。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中提到的现行离婚房产分割的弊端提出建议,包括价值层面的完善和立法层面的完善。价值层面的完善包括:立足婚姻的伦理性进行立法,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明确《婚姻法》是处理夫妻房产问题的特殊法,应优先于《物权法》适用。制度层面的完善包括:明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下要具体考量的因素;在立法中构建完善的居住权制度。本文旨在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制度,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结论:本文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房产制度的优势和存在不利于家庭关系稳定和对弱者保护不足等弊端。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理念与经验,笔者提出,构建婚姻房产制度必须以维护夫妻关系稳定为根本出发点,同时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并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