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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操作的全民普及,侵犯社交账户内的财产或利用社交账户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越来越多。盗取社交账户获取他人财产行为具有复合性,是指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社交账户和密码,通过登录该社交账户获取账户内财产或者利用账户获得账户持有人以外第三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盗取社交账户后获得财产的行为模式种类,可以将其分为“盗取社交账户取财型”、“盗取社交账户获取第三人财产型”和“盗取社交账户后获取账户内和第三人财产型”三种。目前对于盗取社交账户获取他人财产行为的争议观点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还有由于对社交账户本身的属性界定以及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方式存在争议,因此还存在“增设罪名说”。但学说和司法实践评价的只是“盗取社交账户获取他人财产行为”中的一种情形,因此这些观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为了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需要就一些困扰定性的理论问题进行澄清。第一,社交账户性质的厘清?第二,社交账户内的数据记录的性质是什么?通信记录还是计算机信息数据?第三,诈骗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第四,罪数形态的认定。通过对上述争议的分析,得出盗取社交账户获取他人财产行为应当根据分类进行区分定性。对于盗取社交账户获取账户内财产的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牵连犯或者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再或者是单独构成盗窃罪。对于盗取社交账户后获取第三人财产行为,行为人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如果盗号行为独立,那么则分别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对于盗号后既获取账户内财产又获取第三人财产行为的定性,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竞合,从一重罪处断之后再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第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竞合,从一重罪处断之后再与诈骗罪数罪并罚;第三,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二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