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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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痕迹被记录在互联网之中。个人信息作为数据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的重要价值属性成为多方主体争相追逐的对象。为了应对公民个人信息频繁被侵犯的现状,2009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全新的罪名,我国开始走上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之路。随后,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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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和痕迹被记录在互联网之中。个人信息作为数据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的重要价值属性成为多方主体争相追逐的对象。为了应对公民个人信息频繁被侵犯的现状,2009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全新的罪名,我国开始走上刑法保护个人信息之路。随后,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对内容进行大幅度修改,旨在对其施以更严厉的刑罚,有效的发挥刑罚作用。2017年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阐明和细化。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当前在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还尚存在一些争议和认定的困难,致使各地操作不一,违背立法者本意并影响该罪的合理适用。为此,本文在梳理总结学界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对学界不同的观点进行列举与分析,结合大数据时代的新特点,提出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合理认定途径,针对当前社会中充斥的海量信息之中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哪些行为会对个人信息造成严重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是情节严重需要进行刑法保护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理论提供借鉴。同时,本文通过实证的方式,抽样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出目前该罪的认定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共三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大数据时代的风险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概述。首先,对大数据进行界定,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的新特点,并提出了大数据时代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新风险;其次,在大数据时代,刑法作出了如何回应。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样态考察。通过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进行抽样,对抽样形成的数据进行图表绘制并分析,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行为对象认定标准模糊、行为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刑罚不均且轻刑化趋势明显。第三部分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通过抽样数据,指出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包括:犯罪对象认定标准不明确、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空白罪状的解释不合理、行为方式认定不清晰以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不科学。第四部分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困境的原因分析。主要针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结合大数据背景、立法情况以及司法情况进行分析,认为原因包括:大数据自有特点带来的困难、立法不足带来的困难以及司法水平不足带来的困难。第五部分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思路。通过前文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大数据时代的背景,提出了解决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应对之策。首先,对犯罪对象,即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将“公民”的概念进行有限扩张界定;其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空白罪状进行限缩解释,使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再次,对行为方式的认定进行了解释,明确出售行为的有偿性与提供行为的无偿性,对其他非法获取方法进行细致界定;最后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判定标准进行重新界定,针对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建议将二者间的数量、数额关系提升到二十倍及以上的关系。面临不断变化的网络环境和犯罪手法的升级,本文在大数据时代下背景下分析现有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量化数据,得出问题并力求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思路。但笔者深知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不能停歇,法律需做出的不仅是回应更是超前的应对措施,以达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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