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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即劳动法律关系中一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提前解除,根据主体不同可划分有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方式,其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制度在劳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完善单方解除合同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资利益、构造实质平等劳动关系、形成健康稳定的劳动市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遵照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条释义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这一制度展开了研究。首先,笔者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法理基础展开详细的概述,包括对其概念和特征的介绍,再从行使依据、单位过错与通知方式对单方解除制度进行了分类。本文通过进一步挖掘,从劳动法的发展历程、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领域分别提出了单方解除制度的制度意义,即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利益平衡和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自由保障的需要。其次,笔者在基于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现状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立法现状,通过借鉴法国、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在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中,主要探讨了我国劳动立法的解除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的立法适用情形较少、用人单位损害责任承担不明晰;在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领域,出现的问题包括预告解除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不当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具体问题。最后,针对现行立法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规定予以完善。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明确判断解除合同条件程度、增加如重大人格侮辱和面临感染恶性病危险等情形,以及完善用人单位违约责任,增加违约金条款,审视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和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在预告解除合同方面,尊重对合同期限的期待利益,将适用范围收缩在一年以上合同及无固定劳动合同,根据职责、薪酬和工作年限的不同规定预告期限的多样化以及细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规定、列举式立法规制单方解除权等。本文围绕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制度的具体规则展开讨论,尝试通过理论结合实际完善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以期能够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所贡献,维护劳动法律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