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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正当性问题,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人们对该问题的研究和争论从知识产权诞生以来从来就没有中断过。正当性理论不仅为知识产权的正当化提供论证,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建立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本文主要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三种理论进行了梳理,分别是:劳动财产权理论、人格权理论及功利主义理论。劳动财产权理论来源于洛克《政府论》所提出的关于财产的主张。劳动财产权的核心内容是将劳动作为获得财产权的依据。洛克认为,劳动可以使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财产私有化,这样做还有两个限制性条件,即,公有领域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东西以及不能浪费原则。以洛克的理论为出发点,许多学者对之进行了阐述。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方面,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从知识产权法找到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最典型的就是公有领域的概念。对于财产权来说,私人财产的增加必然会引起公有领域的缩小。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知识产品可以被同时使用却不会减少人类知识的存量,这就正好契合了洛克的公有领域理论。与此同时,反对与质疑也同样存在。首先,对洛克理论本身的理解就存在许多矛盾的解读。其次,对其理论本身的质疑也大量存在。有学者指出,劳动并不能说明财产权的来源,劳动只是取得的方法,作为劳动对象的财产的状况是首先应当解释的问题。再次,劳动理论也无法解释知识产权中的许多制度,像专利权只授予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期限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等,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论证。人格权理论发端于欧洲大陆,主要受德国哲学家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人的影响。人格权理论主张,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化,所以作者与作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来源于此。采纳人格权理论的作者权体系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而以劳动理论为基础的版权体系则认为著作权是纯粹的财产权。本文经过分析不同情况下“人格”一词的概念认为,著作人格权中的人格权本质上就是民法中的人格权,可以通过民法制度进行保护。人格权理论是在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对作者极为推崇的理论。所以,人格被赋予一种“高贵的色彩”。本文主张,人格权理论中的“人格”一词不应该解释为作者独有的、和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而应该还原为人的思想与智慧。无论是作品还是发明都是个人思想与智慧的体现,所以应该赋予创造者以知识产权,这是基于人格权理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应有的解读。知识产权功利主义理论可以表达为,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通过排他性的知识产权的授予,激励文学艺术作品和发明创造的产生,并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如果说劳动理论和人格理论是从权利本位出发的,功利理论则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体现。功利理论被认为是将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具体化。功利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对创造行为的激励,这种制度尽管对公共领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通过成本与效益的考量,总体来说,还是有利于社会福利增进的。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方法也体现了功利主义的思想,其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理论做出了很多有益的解释。但是,功利主义同样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问题,即,成本收益的考量是很难证实,无法计算的。这为功利主义理论提出了一个很大的质疑。本文将知识产权的三种理论总结为两条论证思路,劳动理论与人格权理论可以归为自然权利,功利理论独成一类。但是,通过分析,这似乎更加剧了笔者的疑惑:知识产权到底是自然权利还是功利的安排?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并没有给出满意的回答。甚至可以说,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每一种理论都充满了疑问、矛盾以及不确定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理论的价值,就像博登海默所言:“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正是这些并不完善的学说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理论大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