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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制度作了较大的新规定,大大健全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问题的不足。其中,关于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就涉及到本文所谓的“关键证人”问题。本文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提出是对我国现行证人制度完善的一个思路,它不仅是基于目前司法资源有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求,也是我国立法的潮流所趋。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四个大方面对我国建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研究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关键证人的概念、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刑事关键证人的确定,包含两个先后层次的要点:第一要点为确定需要证人出庭的刑事重大疑难案件;第二要点则是在这些需要证人出庭的刑事重大疑难案件中,确定哪些应当是有必要出庭的关键证人。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证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首先对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对证人不出庭的危害、原因进行了阐述;其次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进行剖析,以证明该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可行性。首先通过驳论的论证方法对要求全部证人出庭作证的观点和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并给出自己的理由。然后再论证构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可行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进行了具体的构想。首先介绍了刑事关键证人出庭的操作规程及质证规则,并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先后顺序分为出庭前的准备程序和出庭后的质证程序;然后阐述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当然,该例外情形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即仅包括因客观原因和因主张拒证特免权这两种法定原因,并对这两种法定原因进行了严格地限定,以防止人为地恶意扩大。可是程序上的规定,由于缺乏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而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落实的情况。所以接下来对关键证人在一审开庭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产生的程序性后果进行分析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最后对落实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分为激励措施和制裁措施两大类。因为考虑到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不仅包括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程序的规定,也包括对于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