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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集团诉讼源于美国,它是随着近年来不断增长的消费者小额权利要求而兴起的。我国消费者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小额多数权利得不到救济,因此,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的主要功能有:实现诉讼经济;为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让被告吐出违法所得;政策性功能。其基本程序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程序当中:消费者集团诉讼确认程序,该程序要求消费者集团诉讼必须满足几个前提条件才能获得法院批准,体现了其复杂性和法定性;通知和选择退出程序,该程序体现了对缺席集团成员的保护;和解程序,该程序则体现了美国一贯以来坚持的有效、快速、经济解决案件的审判原则。对于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最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热点制度:消费者欺诈集团诉讼,优待券和解制度以及流动性补偿制度。这些制度是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对于这些制度的研究也表明了在美国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矛盾,如公法理论与私法理论的矛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立法之间、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等,不过该制度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其中,法院在推动该制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能动作用。我国也存在着广义上的集团诉讼,只不过这种制度与美国的相关制度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其适用并不广泛,甚至被法院所冷落。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是消费者不需要这样的救济,而是我国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而且法院对此存在着政策上不鼓励的态度。要实现消费者集团诉讼在我国的存在价值,使其更好的为广大消费者服务,首先应当确立其公共性价值目标,然后围绕这个价值目标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保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告登记程序规定和关于判决既判力的规定,有限度地引进美国的优待券和解制度以及流动性补偿制度,对于虚假宣传集团诉讼案,也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来确立其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