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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在经过八年时光之后,中国央行重新启动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银行体系金融风险、丰富市场投资品种、盘活银行沉淀资金,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着重大的作用。可是基础资产因为其本身带来的问题需要考虑到自身信用水平的问题、信息是否对称还有现金流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到长远的发展。而现在商业银行若想顺利开展不良资产证券户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是风险及风险的规制。在此,本文研究的就是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建议。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有些金融机构会为不良资产提高流动性并且想方设法提高信用度而企图将其投入金融市场,以达到处理不良资产的结果的行为。而导致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分为内外两方面,外部因素包括:尚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待提高的信用环境;产权制度不明晰,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对于信贷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原因包括: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和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相较于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具有明显的优势,通过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一方面银行的流动性能够得到提升,并且也有利于银行自身发展;另一方面,更多的资产投入金融市场,也有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它的实践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并且逐步越来越合理规范,形成体系。尽管如此,产品结构还是相对简单、可使用的产品数量也不够,还是需要引起重视。从风险角度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主要是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和构建特殊目的机构(即SPV)来实现的。但是在实践中会发现,SPV往往容易出现“实体合并”风险和自身破产的风险,这些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真是销售”和SPV制度仍然处于初步阶段,不够健全。另外一边,证券化交易其自身的特点,例如交易结构、交易主体和法律关系都很复杂,这些特点都增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再加上尚未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已有的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之处,使得法律自身漏洞明显增加了立法缺陷的风险,这些都给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道路增设了一定的困难和阻碍。祸不单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可能遭受评级风险、会计风险和重复征税风险等一系列其他的风险。随后,详细介绍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存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法律位阶障碍、市场参与度较低、现有监管制度的不足、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这一制度与金融隐私权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和英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较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相比之下,日本和韩国两个邻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我国现行的在很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包括:背景、基础资产的情况、发起的机构和产品结构。其中,尤其是监管主体统一的监管模式上值得我国借鉴。在关于风险的防范这一机制上,不论是英美还是日韩,这些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的做法都是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放在了SPV治理结构和风险隔离制度上面,可以发现他们纷纷选择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设立专门机构,并且他们都认为建设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以及证券分层制度等制度非常重要。通过对域外国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分析,从中吸取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规制经验,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规制提供参考。最后,在如何应对规制风险的法律对策的方面,浅显地予以了一些个人建议: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应尽快建立更为健全的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体系,完善《信托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良资产的种类、范围及资产转让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制度的层面上,应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托型SPV制度,对于尚存模糊的概念需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例如:SPV的法律性质如何、组织结构应该如何划分以及业务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关于如何认定“真是销售”,可以为其设立一个法律标准,可以关联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基础资产转移与风险及权益转移是否一致,这里又可以更为细致地划分为转移是否可撤销和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这样的标准是为了尽量降低来发起机构带来的风险,划分地越为细致越能规避更多的风险。还有重要的一点是,要从基础资产披露的方面入手,尤其是入池资产的抵质押情况、现金回收率预测等方面,以达到更好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通过强化监管证券化载体、资产转让机构、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达到规制更多的风险地目的。要想做到全方位规制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风险,建设相关配套制度也不能忽视,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税收和会计制度也应该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