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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民法理论对比,2009年颁布《侵权责任法》的创新之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理论与规则。研究多数人侵权责任的理论与规则的主流学说有多数人之债、责任分担、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学说力图实现“行为与责任”的完美对接,为民法学界在侵权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角度。本文在侵权责任形态学说的基础上,结合各学者的观点,进而分析各理论与规则的异同,得出了新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理论与规则体系。本篇文章由三大部分组成:绪论、本论、结语。绪论中介绍了当今社会下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复杂化,出现了多数人侵害他人的现象,冲击着以追究连带责任为前提的共同侵权制度。为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各国纷纷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规则进行了细化,丰富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的承担方式。本论是文章的重点,共有三章。第一章是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概述。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学者对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界定,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多数人侵权进行了概念界定。并且分析了规范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的必要性。并从历史的角度看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的发展,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近现代的法制与学说发展。第二部分是西方国家法制和学说的发展,主要以古罗马、德国、美国等为比较对象。第二章探讨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本章通过杨立新提出的四类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分别进行了探讨,认定这四类侵权行为都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而存在。第三章论述了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责任的承担规则较为有争议的侵权行为类型为竞合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笔者通过对竞合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进行理论与规则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结语部分重申了笔者对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规则的观点,呈现了行为与责任相对应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