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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不仅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对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果都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作用,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由于政府采购具有利用财政资金满足公共需求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采购的全程中要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相关的立法也有悠久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在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才真正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法治化轨道。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廉政建设的新生事物,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由于产生和发展都相对较晚,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还有许多需要向国外政府采购先进国家学习和借鉴的方面。在采购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工程采购中对于“三公”原则的执行,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政府采购的中外制度着手进行对比和分析,而这其中又以中外政府采购制度中反映的“三公”原则为研究重点。通过对比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四部国外法律法规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比较国内外政府采购全过程及政府工程采购过程中对“三公”原则的体现和实施,试图发现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比较两者优劣,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