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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高原地区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自然环境恶劣,是我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制约着社会经济的绿色持续发展,导致贫穷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在黄土高原地区推行水土保持技术、提高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对于维持生态平衡、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水土保持技术作为“准公共产品”,不仅会产生私人经济效益,而且还会带来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已有研究发现,由于水土保持技术具有特殊属性,集体行动、生态补偿是影响农户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的重要因素,对农户的水土保持技术采用应该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那么,集体行动和生态补偿是如何具体影响农户不同类型的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并且,生态补偿在集体行动影响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路径中是否会起到调节作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以黄土高原区为例,分析考察集体行动、生态补偿对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影响,探索生态补偿在集体行动影响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中的调节作用,探讨集体行动、生态补偿对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提高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对水土保持技术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集体行动、生态补偿两个角度出发,分别探讨集体行动、生态补偿对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影响以及生态补偿的调节效应机制,为提高我国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持。首先,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及进行理论分析。对国内外的有关技术采用、生态补偿和集体行动的文献进行梳理。对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农户技术采用理论等一一进行阐述,为本文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分析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投劳比例表征集体行动,生态补偿金额和生态补偿年限表示生态补偿,运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集体行动、生态补偿对农户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影响。最后,将集体行动、生态补偿和集体行动与生态补偿的交互项分层放入Tobit模型,实证分析生态补偿在集体行动影响农户各类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的调节效应。结合前面五章的研究内容,本文得出具体结论如下:(1)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农户相对比较保守,获取信息资源渠道单一,主要通过社会网络来获取资源;农户对水土保持技术认识不足,对于相关生态补偿政策的具体内涵要求了解甚少;农户对技术采用主动性不强。目前水土保持技术的采用主要存在政策实施不到位、与农户需求匹配性低;技术投资回报率低、农户采用积极性不高;生态环境脆弱、农户环保意识弱等问题。(2)本文将梯田、造林和沟垄耕作技术作为主要研究的水土保持技术,以生态补偿金额和生态补偿年限表征生态补偿变量,以投劳比例表征集体行动这一变量。研究结果发现,生态补偿金额和生态补偿年限对梯田、造林和沟垄耕作技术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集体行动对梯田、造林和沟垄耕作技术也都产生显著正向影响。(3)本文进一步分析生态补偿对集体行动与农户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之间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研究结果发现,生态补偿对集体行动与农户水土保持技术采用程度之间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但不同类型的水土保持技术,其调节作用的方向不一致,对于梯田这样劳动密集型的水土保持技术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对于造林、沟垄耕作这样的资本密集型的水土保持技术具有负向调节作用。针对本文研究得出的具体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为政府之后的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参考价值:(1)加强农户宣传教育,提高农户技术认知;(2)健全集体行动机制,完善集体组织结构;(3)细化生态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政策;(4)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发挥市场筹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