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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底生物处于独特的物理、化学和生态环境中,尤其热液喷口区的生物在高压、剧变的温度梯度和高浓度的有毒物质包围下,形成了极为独特的生物结构、代谢机制,体内产生了特殊的生物活性物质,例如嗜碱、耐压、嗜热、嗜冷、抗毒的各种极端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预料,深海底生物资源在工业、医药、环保等领域都将有广泛的应用。正是这些价值的存在,促进了海底生物资源尤其是基因资源的争夺。从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角度看,深海底存在着多样化的种群与基因,而热液喷口区及部分海山区是高度敏感的稀有与脆弱的生态系统,具有独特的科学研究价值,也需要人类社会予以特别的重视与保护。深海底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在国际法律规制方面,虽然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供法律框架,但是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及基因资源的商业利用及其管理等,尚未有框架规定。因此而引发了关于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地位的争论以及其管理和养护之争。国际海底管理局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等机构和国际组织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目前提出的解决办法包括维持现状、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以及修改《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这几种方式中,维持现状很容易造成技术发达国家抢先占领本来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深海底生物资源;修改《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而且即使修改《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也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海底制度协调。制订一部新的国际条约势在必行。但是新条约必将通过很长时间的谈判才能达成,在此期间,最好的办法就是借鉴国际海底制度。众所周知,建立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基础上的国际海底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成果,是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法律秩序的新举措。同时,深海底矿产资源(尤其是多金属硫化物)的勘探和开发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放在同一个机制中加以规范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即在有效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同时确保不对生物多样性和深海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借鉴国际海底制度,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范围可谓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在深海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方面,由于深海研究高成本的特点,美、日、法、德等国家在这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虽有一定的成果,但目前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从中国的角度看,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差距、人力资源的欠缺及国际法研究的滞后,主张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推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担任深海底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和养护者,更有利于我们的发展,也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全人类利益。因此,中国支持管理局把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内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管理作为其未来工作的一个方向,支持管理局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