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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各国立法对近亲属的范围限制不同,但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亲属拒证权都有相关规定。亲属免证权制度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具有着深刻的价值内涵。我国古代有着“亲亲相隐”制度,但是建国以后便被作为封建糟粕完全废除了。建国以来,我国法律以发现事实真相为目标,以国家利益为本,规定了广泛的证人作证义务,没有关于特免权的任何规定。事实上,这不仅与保护人权的国际潮流不符,也忽视了对很多社会关系的维护,对法律和社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当然,我国现阶段是不宜建立广泛的亲属拒证权的,可以首先从家庭关系中的核心部分即配偶开始尝试,建立配偶免证权。关于配偶免证权,美国的相关立法规定是最为完备的。因此本文首先以美国的配偶免证权为参照,阐述其发展脉络,理论基础和相关立法规定,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先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借鉴他国成功的经验,还要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因此要建立我国的配偶免证权就不能不谈到本土资源—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接着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指出其缺陷与不足,以求借鉴其合理成分。基于前两部分论述,结合我国在配偶作证问题上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确立配偶免证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我国配偶免证权的建构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