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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特色,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我国学者在引入该理论的过程中,对其内涵及合理性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至于我国刑法是否存在严格责任,学者们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派观点,但无论是否承认严格责任,其于诉讼效率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本文就严格责任的一些理论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深化对严格责任的认识,找到其与我国现存刑法理论的契合点,实现其本土化。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严格责任的概况。首先概述了严格责任的历史沿革,进而通过对英美学者给严格责任下的定义的分析,得出严格责任的本来内涵、特征和分类。然后还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立法状况作了介绍。通过对两派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总则与分则都存在着严格责任的立法。 第二部分探讨严格责任存在的根据。严格责任自二十世纪的产生以来,就倍受争议。笔者认为,严格责任之所以产生并存在,有其哲学上、心理学上和司法实践的依据。从哲学角度上讲,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客观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使得我们可以对目前的罪过理论加以发展,严格责任恰好可以弥补目前罪过理论的不足。从心理学角度来讲,故意和过失并不能完全概括出人类丰富的内心活动,严格责任可以满足现阶段统治阶级打击其他主观形式犯罪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讲,严格责任可以预防现行社会出现的特殊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然后还对严格责任的存在作了经济上的分析。 第三部分论述严格责任适用范围的限制。由于刑罚的严厉性,如果任意扩张和滥用严格责任,势必会危及公民的人权,破坏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所从必须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作一些限制。对严格责任的限制可以分为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两个方面。实体上的限制主要考虑刑事立法的变迁、行为的危害程度、刑罚的严厉性、法律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程序上的限制主要是允许法定的辩护理由和善意辩护制度的存在。 第四部分阐述了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儿个重要理论的关系。对于严格责任与我国现存主要理论究竟是排斥的抑或可以相容这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我们对严格责任的态度。笔者认为严格责任是可以与罪行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刑罚的目的、刑法的价值相容的。因此,与其让它游离于刑法理论之外,或牵强附会加以解释,不如名正言顺地加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