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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也提上了立法的日程。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事实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使各项职能、发挥社会作用的护身符,同时也是我们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它法律问题的前提,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受阻等一系列问题。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合作运动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提出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第二部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概述。这部分首先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概念入手来界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次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概况。这部分采用历史与现实比较相结合、国内外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按照从国外到国内,从历史到现实的思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概况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并对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构想。它包括确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基本的思路,确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几项内容。这部分内容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它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中间并承担重要社会职能的社会中间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