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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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是指出于维护商业秘密的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从事相同营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且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营业,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竞业禁止履行期间不同,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实践中发生纠纷的通常为离职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制度存在指导原则欠缺、义务主体界定不清、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认定标准缺失、竞业禁止地域及范围不明、用人单位违约责任规定有失公正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制度及经验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确立倾斜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制度基本原则、明确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要件、明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以及约定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义务主体要求事实接触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地域及范围标准细化为与原单位经营活动直接一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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